咨询电话:18798450128
您现在的位置是:六盘水市水城县王岳律师网>婚姻家庭 > 正文

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如何权量

来源:六盘水市水城县王岳律师网  作者:六盘水律师  时间:2014-09-11 15:01:49
分享到:

  《婚姻法》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其财产进行约定,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夫妻双方处理婚前财产的一种方式。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,一旦发生纠纷,即可按照公证内容,明晰分配,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。但事实上,婚前财产公证也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。

  1、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

 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,如果婚姻不成立,公证也是无效的。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,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,并且还有一些债务,为了躲避债务,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,在双方结婚后,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,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,便不能被强制执行,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。

  2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

 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,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。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,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,而十几年后,双方有了子女,但尚未成年,在这时发生婚变,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,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,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。

  3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

 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,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,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。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,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。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,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,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、品牌等无形财产,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,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,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。

六盘水王岳律师

手机:18798450128E-mail:wangyue870410@qq.com

地址: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国贸大厦八楼811室

UED:律师营销网

咨询电话:18798450128

六盘水市水城县王岳律师网

QQ在线

在线咨询

187984501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