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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受犯罪侵害,索赔如何“择富弃贫”

来源:六盘水市水城县王岳律师网  作者:六盘水律师  时间:2014-09-11 14:41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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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例一:2006年12月25日晚,下岗职工李某与田某两人预谋抢劫出租车时,将出租车司机刘某用斧子砍成重伤,后刘某不治身亡。李某、田某归案后,在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前,刘某的亲属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李某、田某赔偿医疗费、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。经审理,刘某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,李某、田某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  案例二:2007年春节前夕,高三学生秦某邀请8名同学在饭店举办生日晚宴时,与服务员柴某发生争执。柴某随后喊来同事邵某等10余人,持刀棍等凶器对秦某等人进行殴打,致秦某死亡,另有3名同学受伤。2007年3月,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判决,判处柴某等12名被告人2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秦某的父母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,要求判令柴某等12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.5万元。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决柴某等12名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9.6万元,并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点评: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后,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。那么,选择哪一种途径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?从诉讼风险看,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,不收取诉讼费用。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大优点,即当事人避免了因预先支付诉讼费用而带来的风险。从审理期限看,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,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。这样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,且简便快捷,效率较高。

  但从赔偿范围看,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,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”的规定,这个赔偿范围很窄,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赔偿金等都不包括在内。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,最高人民法院《解释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:受害人死亡的,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(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,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) 的相关费用外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。因此,后者确定的物质赔偿范围要宽泛得多。

  综上所述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利弊。至于哪种方式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,要视案件具体情况。对于刑事被告人少,可支付财产有限,量刑可能较重,判决后执行希望渺茫的案件,最好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而对于涉案人员多,量刑可能较轻,可供执行的财产充足,判决后履行赔偿义务较快的案件,可在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。案例一,由于李某与田某均系下岗职工,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有限,且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,即使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,最终的执行结果也难以预料。这种情况下,刘某的家人选择了附带民事诉讼。而案例二,被告人人数较多,量刑较轻,且能够相互承担连带责任,所以秦某的父母选择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,从而获得了更加理想的赔偿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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